土默特右旗县域商业“试点县” 绩效与验收实施细则

发文时间: 2023-12-27 资料来源: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土默特右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管理,依据根据《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3〕8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土默特右旗商务局牵头、土默特右旗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协助配合执行;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安排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包头市财政局下达的用于支持土默特右旗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专项资金;项目是指经土默特右旗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遴选,经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认可,经自治区商务、财政、乡村振兴局备案纳入土右旗县域商业试点”县建设重点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2023—2025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期间。“试点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从评为“试点县”重点项目当年起,到下一年度的12月底。

第二章 绩效评价

第四条 “试点县建设工作绩效评价的开展。旗商务局牵头负责,组织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于2024年22025年2月对土默特右旗县域商业试点县开展中期和最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绩效评价的开展。旗商务局牵头负责,组织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土默特右旗县域商业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试点县绩效评价标准。试点县绩效评价指标根据《土右旗县域商业试点申报方案》目标要求、重点任务、重点项目、以及商务部、财政部、商务厅、财政厅等相关要求执行。

 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标准。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依据企业上报最终版的《重点项目申请表》中的总体绩效、建设内容、等相关要求进行制定,重点评价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

第八条 绩效结果应用。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土默特右旗商务局将针对”试点县”建设工作与“重点项目”实施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文件,并约定整改期限,对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上报包头市商务局,征求处理意见。

 

第三章 重点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重点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后,由实施企业向土默特右旗商务局提交验收申请,商务局联合财政、乡村振兴局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赴项目现场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条 企业验收提请材料。企业提请验收材料包含,项目立项、项目入库(商务厅)、项目建设方案、项目预算、项目完工决算、支出发票、支付凭证等。

第十一条 验收结果应用。验收结果需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旗商务局商请财政局进行专项资金拨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旗商务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在下发绩效工作与验收工作通知中应明确绩效评价标准与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土右旗县域商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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