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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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6.《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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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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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居民企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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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时间 |
长期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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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0472-8012366,0472-8917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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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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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无需申请。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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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公网安备 1502210200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