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印发〈土默特右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 2025-03-24 资料来源: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计提、使用和监管,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使用,促进境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逐步提升,结合全旗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环督察〔2022〕58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9年修订)、《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2019年修订)、《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自然资规〔2019〕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五号,2021年修订)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五部分,包括总则、基金计提、基金使用、基金监督和附则,共40条。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对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定义,属地政府、相关部门责任,采矿权人责任义务,以及基金管理使用原则。

(二)基金计提。明确了采矿权人基金的设立、计提额度和具体计提方式,以及矿业权转让、灭失后基金计提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责任主体,确保基金全部用于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

(三)基金的使用。针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各种情形,明确基金使用范围,确保责任主体合理使用基金。

(四)监督管理。明确了管理部门、采矿权人职责和相应的制度、法律责任,从而规范基金管理和监督。明确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林草、应急、水务主管部门在基金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以及采矿权人建立基金管理制度、基金计提和使用程序等规定,明确了采矿权人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相应法律责任、处罚依据、信用体系监管和公益诉讼情形。

(五)附则。明确本办法的实施时限,以及法律解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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