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文时间: 2025-10-08 资料来源: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6.《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政策内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对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适用时间

1.月(季)度结束后15日内、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

2.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咨询电话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0472-8012366,0472-8917188

申请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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