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土默特右旗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监督办法(试行)》经旗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土默特右旗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监督
办法(试行)
土默特右旗人大常委会
2021年5月28日
附件
土默特右旗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民生实事项目
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人大代表票决的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真正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土默特右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旗人大常委会)对旗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旗人民代表大会票决通过的民生实事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条 旗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重点对旗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进度、工程质量、社会效益和后期管理等工作开展监督。
第四条 旗人大常委会监督旗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情况,应向旗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
第五条 旗人大常委会半年听取旗人民政府实施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的专项报告,年底听取旗人民政府完成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就民生实事项目提出建议意见。
旗人大常委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适时听取部分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六条 旗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人大代表集中反映的诉求或开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确定听取和审议旗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范围。
第七条 旗人民政府应当在旗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工作报告送交旗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报告修改后,在旗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报旗人大常委会。
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工作报告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专项报告由旗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旗人民政府也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旗人大常委会应当结合调研视察发现的问题和会议提出的建议意见,形成审议意见,会后交旗人民政府落实。
第三章 组织开展调研视察
第十条 旗人大常委会要积极组织代表参与对民生实事项目的监督,建立代表专业小组对接项目工作机制,形成对民生实事项目全过程的监督。
第十一条 旗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相关工作委员会职责,实行监督责任分工,由相关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专业小组,对旗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情况开展调研视察,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存在的困难问题。
第十二条 旗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在监督工作中,要充分听取代表和基层群众的建议意见,做好收集汇总整理工作,并及时转交旗人民政府以及承担民生实事项目的部门办理落实。
第四章 满意度表决
第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应在当年的旗人民代表大会上,报告上一次人代会票决产生的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由全体代表对旗人民政府或相关承办部门实施的民生实事项目进行满意度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四条 经大会表决,满意率未达到与会代表1/2以上通过的,旗人民政府应当责成相关承办部门作出表态,限期完成整改,并主动向旗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整改报告。
经常委会会议表决,满意率未达到与会组成人员1/2以上通过,旗人大常委会依法启动询问、质询等监督程序,直至推动项目有效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旗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有关决议决定的修订废止情况,对本办法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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