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以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做到“小病不出乡村”和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在本市基层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根据此政策,如果患者为包头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只能在本市范围的基层医疗机构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使用门诊统筹,在包头市以外的医院门诊就医,不能使用门诊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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