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充分体现依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办事原则,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土默特右旗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和进驻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有关行政审批业务知识、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理念,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应当使用书面告知方式。中心和各进驻部门应当制作办事指南,将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结时限等,窗口应当具备相关法律依据文本(含电子文件),方便群众查阅。
第四条 办事群众到中心窗口咨询有关事宜时,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该事项所需申报材料、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主动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对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指引到相关部门窗口。
第五条 进驻部门工作人员要随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本行业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政策动态、事项调整或办理程序、申报材料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因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不全面、不彻底,造成申请人多跑路、多耗时引起投诉的,政务服务局(中心)应当组织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